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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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
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
【了解】行政強制執行可分為兩類:
(1)由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
(2)未獲得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這是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性規定,但是也有例外情況,《行政強制法》第46條規定: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1.實施主體
(1)“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制執行。
(2)“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2.兩項禁止行為
文明執法 | |
(1) | 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
(2) | 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
3.催告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 |
(1)催告書(書面) | 應載明事項: ①履行義務的期限; ②履行義務的方式; ③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④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
催告書直接送達當事人 | |
(2)當事人權利 |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
(3)執行決定的作出 |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 |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 |
4.中止執行
事項 | 具體規定 |
中止執行的情形 |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
中止的結果 |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 |
不再執行 | (1)沒有明顯社會危害 |
(2)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 | |
(3)中止執行滿3年未恢復執行 |
5.終結執行的情形
(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3)執行標的滅失的;
(4)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5)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解釋1】終結執行,是作為執行根據的行政決定確定的內容沒有得到落實,但執行程序已結束,原則上不再恢復執行。
【解釋2】實踐中,稅務稽查案件終結執行后,如發現被執行人又有財產可執行的,稅務局稽查局依照職權恢復執行。(2017年新增)
【區分幾個概念】
概念 | 含義 |
中止執行 | 執行程序的暫時停止 |
終結執行 | 執行程序的結束;作為執行根據的行政決定確定的內容沒有得到落實,但原則上不再恢復執行 |
執行完畢 | 作為執行根據的行政決定確定的內容已經得到落實 |
執行回轉 | 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態 |
6.執行和解
《行政強制法》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 |
(1)和解前提 | 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
(2)和解形式 | 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
(3)執行協議內容 | ①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 ②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
在強制執行階段,罰款本金、稅款本金、行政性收費本金不適用執行和解的減免規定。 | |
(4)執行協議的效力 | ①應當履行。 ②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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