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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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查封、扣押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
1.實施主體
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包括稅務機關。
2.查封、扣押的范圍
(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強制適當原則);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行政強制適當原則);
(3)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3.程序
(1)遵從上述“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2)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3)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
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②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③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④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⑤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4.期限(30日+30日)
不同情況 | 具體期限 |
(1)一般期限 | 不得超過30日 |
(2)情況復雜 | 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不超過30日; 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
(3)例外情況 |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 |
(4)“三檢一鑒”不計入 | 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時間不計入 |
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 |
所需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
5.保管查扣物
事項 | 具體規定 |
(1)保管義務 | 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 |
對扣押物,行政機關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 | |
(2)賠償義務 | 行政機關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受損失人不得直接要求第三人賠償 | |
(3)保管費用 |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
6.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①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②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③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④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2)解除程序
①應當立即退還財物;
②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
③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面對2018稅務師考試,只有歷經風雨,才會看見勝利的彩虹。獲取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把握機會,努力準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