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許可的實施(1)
2.受理
事項 | 不同情形 | 處理結果 | 稅務行政許可 |
(1)申請材料 |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 | 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 —— |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 應當制作《告知補正材料通知書》 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 | |
(2)受理決定類型 |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 | 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 及時告知即可 |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 | 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 《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 | 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 《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 |
(3)文書形式 |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 文書之上應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并注明日期 |
3.審查
(1)審查形式 | ||
①形式審查 | 看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書面審 |
②實質審查 | 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 書面審 |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 實地核查 | |
一般原則 | 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以實地核查為例外 |
(2)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機關審查后報上級機關決定的,直接由下級機關轉送,申請人一次申請即可;上級機關如果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還不足以證明其已經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需要申請人進一步補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材料。
(3)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4.決定
(1)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不利決定說明理由”
如果不予行政許可,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包括事實、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復議、訴訟的權利。
(3)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4)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許可決定類型 | 具體要求 |
①準予稅務行政許可的 | 制作并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 |
在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日內,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上公開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 |
需要頒發稅務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的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 |
②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的 | 《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
應當說明理由 | |
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5.決定期限
(1)作出決定期限
行政許可的情形 | 期限規定 | |
一般情形(稅務行政許可期限與此相同) | 可當場作出的 | 當場作出 |
不能當場作出的 | 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 |
延期的(20+10) | 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
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45+15) | ①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 ②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 |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機關審查后報上級機關決定的(20+20) | 下級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上級機關的期限也是20日,特殊情況期限可以延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2)送達時限
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3)除外時間
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4)實施期限說明
《行政許可法》第82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期限規定與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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