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許可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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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許可的設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許可的設定
行政許可的設定
三、行政許可的設定
(一)行政許可的一般范圍
1.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 |
許可種類 | 普通許可 |
實施程序 | 普通程序 |
舉例 | 爆炸品生產運輸許可、排污許可 |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力的事項 | |
許可種類 | 特許(一般有數量限制) |
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
實施程序 | ①以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許可 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舉例 | 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無線電頻率占用許可 |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 |
許可種類 | 認可 |
實施程序 | ①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依法舉行國家考試,根據考試成績作出許可 ②賦予法人或其他組織特定資格、資質的,依法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作出許可 ③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舉例 | 律師資格、稅務師資格、建筑企業的資質 |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 |
許可種類 | 核準 |
實施程序 | 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根據其結果作出許可 |
舉例 | 消防驗收、生豬屠宰檢疫 |
(5)企業和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 |
許可種類 | 登記 |
實施程序 | ①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登記 ②實質審查后登記 |
舉例 | 企業工商登記、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設立登記 |
2.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二)行政許可設定的有關程序制度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明確規定的內容
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明確規定的4項內容: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2.聽證、論證
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省級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
3.許可評價
主體 | 評價方式 | 評價結果 |
(1)設定機關 | 應當定期進行評價 | 對已經無需行政許可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 |
(2)實施機關 | 可以適時進行評價 | 將意見報告設定機關 |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可以向上述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
4.、行政許可的停止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法規設定的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認為符合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情況的,報“國務院”批準后,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停止實施該行政許可。
事項 | 具體內容 |
(1)有權停止的主體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
(2)停止實施的對象 | 行政法規設定的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 |
(3)停止實施的前提 | 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認為符合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情況 |
(3)批準機關 | 報“國務院”批準后 |
(4)后果 | 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停止實施該行政許可 |
(三)行政許可設定權劃分
(1)法律 | |
① | 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
② | 只能由法律設定的事項: (A)國家基本制度,如采礦、草原使用、伐木的許可等 (B)公民基本權利,如公民健康權、環境權、勞動權的許可 |
(2)行政法規 | |
設定前提 |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
(3)國務院決定 | |
設定前提 |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
設定臨時性許可 | 原則上期滿后自然終止 |
設定非臨時性許可 | 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
(4)地方性法規 | |
設定前提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 | |
設定前提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
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 | |
許可的性質 | 可以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 |
許可的后續處理 | 實施“滿1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實施期限一般為1年” |
(6)地方性法律規范的設定限制 | |
① | 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如注冊會計師資格) |
② | 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舉例) |
③ | 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 |
④ | 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
行政許可的創設
【舉例】“前置性行政許可”
從事卷煙銷售經營的經營者,在辦理《營業執照》行政許可時,必須持煙草專賣管理機關核發的有效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方能辦理或審驗。
2.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化規定
(1)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2)不得增設行政許可;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上位法優先)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正在不斷更新,把學習變得自然而然,用積極樂觀的學習態度進行學習,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