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民事訴訟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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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民事訴訟的管轄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民事訴訟的管轄
民事訴訟的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普通管轄),是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聯系來確定的管轄。
原則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就被告)
例外規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例如,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P388)
2.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特別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爭議的法律事實發生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不排除一般地域管轄”
【舉例】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用書面協議的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對于國內民事案件,協議管轄只限于合同案件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僅適用于“第一審”案件。
4.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基于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也不準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解釋】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不準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不得適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轄。
例如,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解釋】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共同管轄是從法院角度而言;選擇管轄是從當事人角度而言。
共同管轄:就同一訴訟,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選擇管轄:對同一訴訟,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首先允許當事人選擇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雖然整體難度不大,但涉及到的部門法、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比較多,需要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