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民事訴訟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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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民事訴訟參加人
2、民事訴訟證據
3、民事訴訟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民事訴訟參加人、民事訴訟證據、民事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參加人
1.訴訟當事人的概念
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管轄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調解協議約束的利害關系人。
可以作為當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稱謂
民事訴訟證據
1.證據種類
(1)當事人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勘驗筆。
2.舉證責任
(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2)舉證責任倒置——特殊規定
例如,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程序
【小額案件】
小額案件,是指當事人爭議的標的數額不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定金錢數額的金錢給付案件。
《民事訴訟法》162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解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小額案件時,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不得對小額案件的判決提出上訴。
審理特點:
(1)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7日;
(2)答辯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5日;
(3)當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
(4)實行一審終審;
(5)裁判文書可以簡化。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事訴訟相關的知識點,對于有法律基礎的考生學習會更容易一些,但仍需要多做些習題,會對適應考試有較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