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辯護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辯護。
【內容導航】:
(一)辯護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第三節刑事訴訟中的有關制度的內容。
【基礎考點】:辯護
1.辯護的目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不能證明罪不可赦)。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內涵
(1)陳述權;
(2)詰問權(對證人、鑒定人發問);
(3)調查證據申請權;
(4)辯論權;
(5)選任辯護人權;
(6)救濟權;
(7)回避申請權。
3.辯護的種類
(1)自行辯護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偵查階段,還是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2)委托辯護
①委托主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1-2人作為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②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A)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B)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③委托辯護權的告知
(A)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B)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C)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D)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④委托辯護人的范圍
(A)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B)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3)指定辯護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
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4.辯護律師的主要權利
(1)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4)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5)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6)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7)認為回避對象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有權向司法機關申請,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8)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5.非律師辯護人的主要權利
(1)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2)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認為回避對象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有權向司法機關申請,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4)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5)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目前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教材和相關輔導書均未上市,敬請關注!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個文章: 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回避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