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審判監督程序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審判監督程序。
【內容導航】:
1.當事人申請再審
2.法院決定再審的程序
3.檢察院民事抗訴提起的再審
4.再審案件的審理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二章民事訴訟法第三節審判程序的內容。
【基礎考點】:審判監督程序
1.當事人申請再審
(1)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2)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②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③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④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⑤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⑥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⑦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⑧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⑨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⑩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當事人提出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2013年調整)
(4)第1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法院決定再審的程序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檢察院民事抗訴提起的再審
(1)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尚未生效的,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直接上訴即可);
②生效的判決、裁定具有相同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的。
(2)第208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法定抗訴情形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法定抗訴情形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4.再審案件的審理
(1)根據《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206條的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2)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
(3)人民法院自行再審的案件,生效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再審,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生效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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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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