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其他訴訟參與人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其他訴訟參與人。
【內容導航】:
(一)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代理人
(三)證人
(四)鑒定人
(五)翻譯人員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第二節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內容。
【基礎考點】:其他訴訟參與人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參加訴訟時,享有申請回避、提出上訴等獨立的訴訟權利。
(二)訴訟代理人(2013年重大調整)
1.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相應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2.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相應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三)證人
1.證人不能更換和代替,并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證人作證的保障措施(2013年新增)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2)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①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②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③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④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⑤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4)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鑒定人
鑒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以及充當過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同案件有利害關系者,應當回避,不能擔任本案的鑒定人。
(五)翻譯人員
翻譯人員也不能同案件有利害關系。凡是依法應當回避的,必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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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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