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
【內容導航】:
1.債權人會議
2.債權人委員會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六章破產法律制度第四節破產清算程序的內容。
【基礎考點】: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
1.債權人會議
(1)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①核查債權;
②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債權人會議不能直接更換管理人);
③監督管理人;
④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只能選舉.更換其中的債權人代表,不包括職工代表);
⑤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⑥通過重整計劃;
⑦通過和解協議;
⑧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⑨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⑩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2)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2007年單選題)
(3)以后的債權人會議,由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4)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5)會議通知
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6)表決權
①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對于債權人會議研究的“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權。
②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不得行使表決權,但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除外。
【解釋】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但只能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不享有表決權);但如果是作為勞動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的,依法享有表決權。
(7)決議通過方式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
(8)裁定及復議
①財產管理方案和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債權人會議未表決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人對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②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債權人會議經二次表決仍不能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債權人委員會(破產監督人)
(1)債權人委員會是否設立,由債權人會議根據需要確定(并非必設)。
(2)債權人會議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不得超過9人,由人民法院以書面決定認可。
(3)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
①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②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③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④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目前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教材和相關輔導書均未上市,敬請關注!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個文章: 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破產債權的申報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