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管理人的種類及任職條件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管理人的種類及任職條件。
【內容導航】:
1.管理人的種類
2.管理人的任職條件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六章破產法律制度第三節管理人制度的內容。
【基礎考點】:管理人的種類及任職條件
1.管理人的種類
(1)清算組
(2)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機構
(3)中介機構中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2.管理人的任職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②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③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④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判斷社會中介機構是否存在利害關系(4條)
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③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④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3)判斷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4+2條)
①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目前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教材和相關輔導書均未上市,敬請關注!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個文章: 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