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破產申請的受理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破產申請的受理。
【內容導航】:
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重要期限
3.上訴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六章破產法律制度第二節破產案件的申請與受理的內容。
【基礎考點】:破產申請的受理
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重要期限
(1)由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解釋】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除提交申請書外,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包括企業的擔保情況、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等)、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等材料。
(2)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
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及時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同時指定管理人。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3.上訴
(1)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
(2)申請人對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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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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