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管理人的職責及報酬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管理人的職責及報酬。
【內容導航】:
1.基本職責
2.特定職責
3.管理人的報酬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六章破產法律制度第三節管理人制度的內容。
【基礎考點】:管理人的職責及報酬
1.基本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2.特定職責
(1)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是否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2)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由債務人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管理人需監督債務人對財產的管理和營業事務以及重整計劃的執行);
(3)擬訂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4)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5)實施對債務人財產有重大影響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經其許可;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應報告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管理人實施此類行為,應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3.管理人的報酬
(1)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
(2)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整,債權人會議無權直接調整管理人的報酬。
(3)管理人的報酬應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從債務人財產中優先支付。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報酬和管理人執行職務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4)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應列入和解協議草案或者重整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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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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