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破產債權的申報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破產債權的申報。
【內容導航】:
1.破產債權的概念及特征
2.債權申報的范圍
3.債權申報期限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六章破產法律制度第四節破產清算程序的內容。
【基礎考點】:破產債權的申報
1.破產債權的概念及特征
破產債權,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對破產企業發生的,經依法申報確認并通過破產程序,能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請求權。
(1)破產債權基于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原因成立。
【解釋1】未到期的債權、附條件的債權屬于破產債權。
【解釋2】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后所產生的利息,不屬于破產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予清償。
【解釋3】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以破產企業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所發生的債務都不屬于破產債權,應由行為人自行負責清償。
【解釋4】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為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分配等而進行的必要民事活動中形成的債權,屬于破產費用,優先從破產財產中撥付,也不在破產債權之列。
(2)破產債權是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或者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債權申報的范圍
(1)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2)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
(3)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
(4)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5)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6)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請全部債權的除外。
(7)管理人依照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8)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
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0)職工債權不必申報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債權申報期限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在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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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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