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內容導航】:
1.申請
2.受理
3.審查
4.決定
5.行政許可聽證程序
6.行政許可的延續
7.其他特別規定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第三節行政許可的實施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1.申請
(1)對申請人的要求
、偕暾埲丝梢晕兴颂岢鲂姓S可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申請的除外;
②行政相對人可以書面形式上門遞交申請,也可以采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多渠道申請;
、凵暾埲松暾埿姓S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對行政機關的要求
、偕暾堅S可需要采用申請書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文本,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②“八項公示”義務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坌姓䴔C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2.受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一次告知”制度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制作《告知補正材料通知書》,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申請材料之時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審查
(1)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一般為書面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2)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機關審查后報上級機關決定的,上級機關如果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還不足以證明其已經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需要申請人進一步補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材料。
(3)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4.決定
(1)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不利決定說明理由”
如果不予行政許可,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包括事實、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復議、訴訟的權利。
(3)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4)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而非頒發許可證、執照等許可證書,資格證、資質證等合格證書,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證明文件等)。
5.行政許可聽證程序
(1)主動舉行聽證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解釋】行政機關主動舉行的聽證應當向社會公告;行政機關依申請舉行的聽證,沒有強制公告制度。
(2)依申請舉行聽證
①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谏暾埲恕⒗﹃P系人提出聽證的期限是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后20日內組織聽證。
(3)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有關聽證時間、地點等。
(4)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5)審查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回避)。
(6)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案卷排他性制度)
6.行政許可的延續
延續須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機關在有效期屆滿前決定,逾期的視為準予延續(默示批準)。
【解釋】默示批準只適用于延續申請,不適用于初次申請許可和變更許可。
7.其他特別規定
(1)實施“資源利用和特定行業市場準入”有關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組織考試,實施“資格賦予”有關行政許可的,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3)實施“技術審定”有關的行政許可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
(4)實施“組織設立”有關的行政許可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辦理。
【相關鏈接】行政許可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5)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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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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