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所得的計稅方法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居民個人綜合所得的計稅方法 | 非居民個人四項所得的計稅方法 | 分類所得的計稅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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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所得的計稅方法
分類所得在指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
(一)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
1.應納稅所得額——無費用扣除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2.企業購買車輛并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在計算收入額時,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二)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稅方法
財產租賃所得,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1.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1)每次收入≤4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
2.個人出租房產扣除的費用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不含增值稅收入中依次扣除以下費用:
(1)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城建稅及附加、房產稅)
【知識點回顧】增值稅:個人出租住房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稅額(轉租)
(3)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到扣完為止。
(4)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800元或20%)
3.一般稅率為20%,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適用稅率10%。
4.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三)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
1.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財產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財產原值如何確定?
財產類別 | 原值的確定 |
有價證券 | 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轉讓債券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 |
建筑物 | 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稅費 |
土地使用權 |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稅費 |
機器設備、車船 | 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
一次賣出某一種類的債券允許扣除的買入價和費用=納稅人購進該種債券買入價和買進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總和÷納稅人購進該種類債券總數量×一次賣出的該種類債券數量+賣出的該種類債券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2.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1)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①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②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③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財產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
④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拍賣招標手續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四)偶然所得的計稅方法
偶然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扣除任何費用。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20%
所屬章節: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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