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納稅申報管理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自行納稅申報管理 | 反避稅規定 | 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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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納稅申報管理
(一)應辦理申報納稅的情形
稅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1.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2.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3.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6.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辦理年度匯算:
1.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2.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匯算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因適用所得項目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造成納稅年度內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據實辦理年度匯算。
(三)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申報
1.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
2.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
(四)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區別以下情形辦理納稅申報:
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的,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2.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稅款的,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在次年6月30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
3.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五)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
1.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
2.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按照方便就近原則,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4.單位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的,向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六)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申請注銷中國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清算。
(七)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所屬章節: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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