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預約定價安排管理 | 資本弱化管理 | 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 | 一般反避稅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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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
(一)特別納稅調整調查程序
1.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應當重點關注具有以下風險特征的企業:
(1)關聯交易金額較大或者類型較多;
(2)存在長期虧損、微利或者跳躍性盈利;
(3)低于同行業利潤水平;
(4)利潤水平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相配比;
(5)與低稅國家(地區)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6)未按照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者準備同期資料;
(7)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
(8)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12.5%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9)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稅收籌劃或者安排。
2.稅務機關實施轉讓定價調查時,應當進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一般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交易資產或者勞務特性。
(2)交易各方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和使用的資產。
(3)合同條款。
(4)經濟環境。
(5)經營策略。
(二)特別納稅調整轉讓定價方法(重要)
合理的轉讓 定價方法 | 方法定義 | 適用范圍 |
可比非受控 價格法 | 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 可以適用于所有類型的關聯交易 |
再銷售價格法 | 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后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 公平成交價格=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1-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 | 通常適用于再銷售者未對商品進行改變外形、性能、結構或更換商標等實質性增值加工的簡單加工或單純購銷業務 |
成本 加成法 | 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公平成交價格=關聯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加成率) | 通常適用于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資金融通、勞務交易等的關聯交易 |
交易 凈利潤法 | 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率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凈利潤。利潤率指標包括息稅前利潤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資產收益率、貝里比率等 | 通常適用于不擁有重大價值無形資產企業的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和受讓、無形資產使用權受讓以及勞務交易等關聯交易 |
利潤 分割法 | 根據企業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并利潤的貢獻計算各自應該分配的利潤額, 利潤分割法分為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余利潤分割法 | 一般適用于企業及其關聯方均對利潤創造具有獨特貢獻,業務高度整合且難以單獨評估各方交易結果的關聯交易 |
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 成本法:以替代或者重置原則為基礎,通過在當前市場價格下創造一項相似資產所發生的支出確定評估標的價值的評估方法 | 適用于能夠被替代的資產價值評估 |
市場法:利用市場上相同或者相似資產的近期交易價格,經過直接比較或者類比分析以確定評估標的價值的評估方法 | 適用于在市場上能找到與評估標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關聯可比交易信息時的資產價值評估 | |
收益法:通過評估標的未來預期收益現值來確定其價值的評估方法 | 適用于企業整體資產和可預期未來收益的單項資產評估 | |
其他方法 | —— |
(三)來料加工業務調整
1.稅務機關分析評估被調查企業為其關聯方提供的來料加工業務,在可比企業不是相同業務模式,且業務模式的差異會對利潤水平產生影響的情況下,應當對業務模式的差異進行調整,還原其不作價的來料和設備價值。企業提供真實完整的來料加工產品整體價值鏈相關資料,能夠反映各關聯方總體利潤水平的,稅務機關可以就被調查企業與可比企業因料件還原產生的資金占用差異進行可比性調整,利潤水平調整幅度超過10%的,應當重新選擇可比企業。
除上述外,對因營運資本占用不同產生的利潤差異不作調整。
2.企業為境外關聯方從事來料加工或者進料加工等單一生產業務,或者從事分銷、合約研發業務,原則上應當保持合理的利潤水平。
上述企業如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同期資料準備標準,均應當就虧損年度準備同期資料本地文檔。稅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核上述企業的本地文檔,加強監控管理。
(四)受讓無形資產使用權調整
1.企業僅擁有無形資產所有權而未對無形資產價值做出貢獻的,不應當參與無形資產收益分配。無形資產形成和使用過程中,僅提供資金而未實際執行相關功能和承擔相應風險的,應當僅獲得合理的資金成本回報。
2.企業與其關聯方轉讓或者受讓無形資產使用權而收取或者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應當與無形資產為企業或者其關聯方帶來的經濟利益相匹配。
企業向僅擁有無形資產所有權而未對其價值創造做出貢獻的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已稅前扣除的金額全額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3.企業以融資上市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資公司,僅因融資上市活動所產生的附帶利益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已稅前扣除的金額全額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五)非受益性勞務價款調整
1.企業與其關聯方發生勞務交易支付或者收取價款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以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關聯勞務交易應當是受益性勞務交易,并且按照非關聯方在相同或者類似情形下的營業常規和公平成交價格進行定價。
2.企業向其關聯方支付非受益性勞務的價款,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已稅前扣除的金額全額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六)特別納稅調整程序實施
1.企業向未執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已稅前扣除的金額全額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2.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3.企業收到《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后有異議的,可以在依照《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利息、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涉及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的,除另有規定外,不調整已扣繳的稅款。
5.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按日加收利息。
(1)企業在《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送達前繳納或者送達后補繳稅款的,應當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繳納或者補繳稅款之日止計算加收利息。
企業超過《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補繳稅款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的,應當自補繳稅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在加收滯納金期間不再加收利息。
(2)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同期資料及有關資料的,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準備同期資料但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可以只按照基準利率加收利息。
經稅務機關調查,企業實際關聯交易額達到準備同期資料標準,但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同期資料的,稅務機關補征稅款加收利息,適用上述(2)的規定。
6.被調查企業在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期間申請變更經營地址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在調查結案前原則上不予辦理稅務變更、注銷手續。
(七)特別納稅調整協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拒絕企業申請或者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請求:
(1)企業或者其關聯方不屬于稅收協定任一締約方的稅收居民;
(2)申請或者請求不屬于特別納稅調整事項;
(3)申請或者請求明顯缺乏事實或者法律依據;
(4)申請不符合稅收協定有關規定;
(5)特別納稅調整案件尚未結案或者雖然已經結案但是企業尚未繳納應納稅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暫停相互協商程序:
(1)企業申請暫停相互協商程序;
(2)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請求暫停相互協商程序;
(3)申請必須以另一被調查企業的調查調整結果為依據,而另一被調查企業尚未結束調查調整程序;
(4)其他導致相互協商程序暫停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稅務總局可以終止相互協商程序:
(1)企業或者其關聯方不提供與案件有關的必要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
(2)企業申請撤回或者終止相互協商程序;
(3)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撤回或者終止相互協商程序;
(4)其他導致相互協商程序終止的情形。
所屬章節: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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