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收入情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收入總額 |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 其他收入情形 | 稅前扣除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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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情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接收政府和股東劃入資產的所得稅處理
1.企業接收政府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劃入企業的資產,根據劃入方式,所得稅有三種處理方式:
股權投資方式 | 不確認收入,作為資本金或資本公積處理,屬于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
符合條件的無償劃入 (專款專用、專管專算) | 凡指定專門用途并按規定進行管理的,確認不征稅收入 該項資產屬于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算不征稅收入 |
其他情況 | 確認征稅收入 |
【提示】政府部門將資產租給企業,不屬于劃入資產 |
2.股東(政府之外的主體)劃入資產的所得稅處理
投資方式 | 符合兩個條件,可以不確認收入,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兩個條件是: ①合同、協議約定作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投入 ②在會計上已作實際接受投資處理的 |
非投資方式 | 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
(二)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明股實債)
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
1.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下列方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需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3)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4)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2.符合規定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下列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利息 | 投資企業(收息) | 應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
被投資企業(付息) | 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并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 |
贖回投資 | 投資雙方應于贖回時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
3.特殊情形
(1)該境外投資者與境內被投資企業構成關聯關系;
(2)境外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將該項投資收益認定為權益性投資收益,且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符合上述兩項規定情形的,境內被投資企業向境外投資者支付的利息應視為股息,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三)企業發行永續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永續債是指經核準或備案,依照法定程序發行、附贖回(續期)選擇權或無明確到期日的債券,包括可續期企業債、可續期公司債、永續債務融資工具(含永續票據)、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等。
1.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
投資方 | 發行方 |
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 支付的永續債利息不能作為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2.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符合條件)
投資方 | 發行方 |
投資回報為利息收入:取得利息收入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 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四)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權投資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1.購買方企業的稅務處理
轉股前 | 轉股后 |
在其持有期間按照約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 將應收未收利息一并轉為股票的,該應收未收利息即使會計上未確認收入,稅收上也應當作為當期利息收入申報納稅;轉換后以該債券購買價、應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該股票投資成本 |
2.發行方企業的稅務處理
轉股前 | 轉股后 |
發生的可轉換債券的利息,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 發行方企業按照約定將購買方持有的可轉換債券和應付未付利息一并轉為股票的,其應付未付利息視同已支付,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
所屬章節: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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