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_2024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收入總額 |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 其他收入情形 | 稅前扣除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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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一)不征稅收入(共6項)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財政性資金
財政性資金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和增值稅留抵退稅款(2023年調整)。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計入當年收入總額。
(2)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①對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并非所有財政性資金都作為不征稅收入):
a.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有專門用途)
b.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有專門管理)
c.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有專門核算)
②企業將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
(3)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4)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不計入收入總額,作為其他應收款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補貼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實質上退還的納稅人在國內流轉環節已繳納的進項稅額,并不屬于政府補助,也不屬于企業的收入。
4.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權投資收益、股權投資基金收益。
5.自2018年3月13日起,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境外經紀機構),從事中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實物交割所得)
6.對境外經紀機構在境外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中國境內原油期貨經紀業務取得的傭金所得。
(二)免稅收入(共13項)
1.國債利息收入。
2.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3.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永續債的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不能作為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見“三、其他收入情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6.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7.自2020年1月1日起,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取得的符合規定的收入。
8.創新企業CDR優惠政策
持有者 | 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 | 持有創新企業CDR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
企業投資者 | 征稅 | 符合條件免稅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 暫免 | 10%源泉扣繳 |
公募證券投資基金 | 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
9.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2021.11.7-2025.12.31)
10.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2023年新增)
(1)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
(2)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
(3)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4)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11.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提示:本條屬于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情形。】
12.自2022年1月1日起,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2023年新增)
13.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接受捐贈收入;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所屬章節: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3年《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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