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讓與偶然所得的范圍_2023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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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財產轉讓與偶然所得的范圍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財產轉讓與偶然所得的范圍
財產轉讓與偶然所得的范圍
一、財產轉讓所得的范圍
1.一般規定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2.特殊規定
(1)個人在形式上取得企業量化資產(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實質上取得企業量化資產(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取得量化資產的分紅(以股份形式取得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4)個人轉讓量化資產: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5)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
二、偶然所得的范圍
1.一般規定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2.特殊規定
(1)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關于房屋產權贈與的征稅問題
贈與行為 | 是否征稅 |
①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②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③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 當事人雙方 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贈與) | 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
(3)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①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②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
③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①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③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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