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的范圍_2023年稅法二基礎知識點
工資、薪金所得的范圍 | 勞務報酬所得的范圍 | 經營所得的范圍 | 財產轉讓與偶然所得的范圍 |
稅務師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一個人最大的敵人是自己,沒有完不成的任務,只有失去信心的自己。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了稅法二科目考試的基礎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考生們鞏固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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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工資、薪金所得的范圍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工資、薪金所得的范圍
工資、薪金所得的范圍
1.一般規定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分種類和取得情況,一律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2.特殊規定
(1)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2)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并入該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5)根據我國目前個人收入的構成情況,稅法規定對于一些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予征稅: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稅法二》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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