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怎么計算
精選回答
消費稅=(關稅完稅價+關稅)×消費稅率÷(1-消費稅率)。
計稅方法
1.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準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a.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4.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5.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消費稅稅率
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7.對于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銷售額的特殊規定
1.非獨立核算門市部:
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2.金銀首飾:
成套消費品:
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以舊換新:
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3.電子煙:
納稅人生產電子煙:按照生產電子煙的銷售額計算納稅。
納稅人批發電子煙:按照批發電子煙的銷售額計算納稅。
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采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煙:按照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的銷售額計算納稅。
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從事電子煙代加工業務:應當分開核算持有商標電子煙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煙的銷售額;未分開核算的,一并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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