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印花稅_2019年《稅法二》答疑精選
有人將你從高處推下的時候恰恰是你展翅高飛的最佳時機。備考2019年稅務師是一個較長的過程,希望同學們能拒絕誘惑,克服困難,去努力學習,贏取未來。
【學員提問】
支付差價為什么不需要算在內繳納印花稅?
【相關例題】
甲公司于2017年3月與乙公司簽訂了數份以貨易貨合同,以共計600000元的鋼材換取乙公司價值800000元的水泥,乙公司取得差價款200000元。下列各項中表述正確的有( )。(已知:上述金額均不含增值稅)
A.甲公司只能采用自行完稅的辦法加貼印花
B.甲公司3月份應繳納的印花稅為240元
C.甲公司可對易貨合同采用按期匯總繳納的方式繳納印花稅
D.甲公司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對以貨易貨合同采用以繳款書或完稅證代替貼花的方式繳納印花稅
E.稅務機關針對易貨合同總計應征收的印花稅為840元
正確答案:C,E
【知識點】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答案解析 :
甲公司3月應繳納的印花稅=(600000+800000)×0.03%=420(元),雙方總計應納印花稅=420×2=840(元)。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貼花,最長匯總繳納的期限為1個月。
【東奧答疑】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此時,視同乙公司銷售了800000元的水泥,購進了600000元的鋼材,要以購銷合計金額=800000+600000=1400000元為依據計稅貼花,應納印花稅=1400000×0.3‰=420(元)。
這里幫您總結一下做題規律:
以貨易貨交易,要看成是銷售貨物然后購進貨物的情形,換出去的貨物就是銷售的貨物,換進來的貨物就是購進的貨物,從而將銷貨金額和購貨金額的合計數作為以貨易貨情形的印花稅計稅依據,其差額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如果題目中同時告訴我們換出貨物的金額以及換入貨物的金額,直接將兩個金額之和作為以貨易貨合同的計稅依據。此時,差額不影響印花稅的計算。
(2)如果題目中只告訴了我們換出貨物的金額或換入貨物的金額,此時,首先確定是誰支付的補差價,進而推算出對應換入貨物的金額或換出貨物的金額,再以換出貨物金額和換入貨物金額的合計數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此時,差額影響了印花稅的計算。
這種合同下,一般出題模式是:
①“簽訂了一份以貨易貨合同,甲以價值50萬元的A貨物交換乙價值53萬元的B貨物,甲補差價3萬元”這就是“甲以價值50萬元的A貨物交換乙價值53萬元的B貨物”,換進貨物與換出貨物的各自金額很明確,直接計算即可,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50+53)萬元。
②“簽訂了一份以貨易貨合同,甲以價值50萬元的A貨物交換乙的B貨物,甲補差價3萬元”,乙的B貨物價值沒給出,需要我們計算,因為是甲補差價3萬元,那么乙的貨物價值就是53萬元了。這就意味著是“甲以價值50萬元的A貨物交換乙價值53萬元的B貨物”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50+(50+3)]=(50+53)萬元。
③“簽訂了一份以貨易貨合同,甲以價值50萬元的A貨物交換乙的B貨物,乙補差價3萬元”,乙的B貨物價值沒給出,需要我們計算,因為是乙補差價3萬元,那么乙的貨物價值就是47萬元了。這就意味著是“甲以價值50萬元的A貨物交換乙價值47萬元的B貨物”那么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50+(50-3)]=(50+47)萬元。
活著不是靠淚水搏取同情,而是靠汗水獲得掌聲。讓我們腳踏實地,不斷努力,爭取順利通關2019年的稅務師考試吧。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稅法二》東奧教研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