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_2019年《稅法二》答疑精選
生活的激流已經涌現到萬丈峭壁,只要再前進一步,就會變成壯麗的瀑布。各位備考稅務師的同學,我們也要努力奮斗,去綻放自己的光輝。
【學員提問】
老師,為什么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東奧答疑】
因為我國目前,是法人納稅制度,內部機構之間支付和收取,合并納稅時,互相抵消了,相當于沒有支付,也沒有取得收入。對所得稅沒有影響的,所以不能稅前扣除。如果允許扣除的話,企業將大幅度在營業機構之間發生借款,這樣就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對于企業收益很多,但對于國家將是很大的損失。為了利于征管,所以規定非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的利息支出不能稅前扣除。對于此種情況,屬于同一個企業間的內部行為,沒有收入確認和交稅問題。
銀行以賺取利息為主營業務,所以其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主要是指銀行各分支機構之間的同業資金拆借】是可以扣除的。
主要考慮到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主要從事的就是資金拆借行為,其成本和費用的支出,主要就體現為利息,如果不允許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扣除,對各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的會計賬務、業績等都無法如實準確反映。
且由于實行法人匯總納稅后,準許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扣除,相應獲取這部分利息的其他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就將這部分利息作為收入,兩者相抵,并不影響企業的應納稅總額,國家的稅收利益不會受到影響。
沒有一顆珍珠的閃光,是靠別人涂抹上去的。讓我們一同努力拼搏,去爭取順利通關2019年的稅務師考試吧!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稅法二》教務專家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