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成本加非貨幣性資產_2019年《稅法二》答疑精選
2019年稅務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了,還沒報名的同學抓緊時間了,然后就趕緊投入緊張的復習當中去吧,學無止境,同學們要注意平時的知識積累,有一定的儲量,復習起來就容易多了。
【學員提問】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請老師舉例解釋下具體是怎樣調整的,謝謝。
【東奧答疑】
正常情況下,企業這樣的投資,確認的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確實是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但是國家考慮到企業的這項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沒有取得實際的現金收入,一次性就全部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繳稅比較困難,就允許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舉例】企業將資產用于對外投資,屬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比如說自產小汽車用于對外投資取得對方30%的股權,該小汽車市場不含稅銷售價格100萬元,成本60萬元。那么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即小汽車轉讓所得應該是100-60=40(萬元),即視同銷售所得=視同銷售收入-成本=100-60=40(萬元)。只是這40萬元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一年確認所得8萬元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并且,企業取得被投資方股權的計稅基礎是小汽車原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轉讓所得,也就是,第一年股權的計稅基礎=60+8=68(萬元),第二年股權的計稅基礎=68+8=76(萬元),以此類推。
2019年稅務師考試的報名工作已將開始了,同學們要爭分奪秒,稅務師考試不是那么容易通過的,但只要你肯努力,就會有收獲。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稅法二》教務專家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