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稅前扣除_2019年《稅法二》答疑精選
2019年稅務師考試備考經開始了,同學們要有滴水穿石的毅力,堅持不懈的努力,合理的規劃時間,制定學習計劃,相信功夫不負有心人,一定可以收獲成功的。
【學員提問】
為什么實際稅負低于債權方的稅負就不考慮債權比例,查了法規沒有看到低于時不需要考慮,請問是哪個條例規定低于就不需要考慮的呢?
【東奧答疑】
【舉例】B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15%,本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所以應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1000×15%=150(萬元);A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本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所以應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1000×25%=250(萬元);A和B是關聯企業,且B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關聯方A的稅負,其他因素都不考慮。
這時A借給B借款,B支付借款利息100萬元,那么A獲得利息收入應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1000+100)×25%=275(萬元);B的利息支出應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1000-100)×15%=135(萬元)。
很明顯,不存在借貸時,兩個企業共繳納企業所得稅=250+150=400(萬元),有借貸時,兩個企業共繳納企業所得稅=275+135=410(萬元),交的企業所得稅更多了,沒有避稅的可能,所以也就不設置債資比的限制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2019年稅務師考試的備考正在進行,同學們不要放松警惕,充分利用每分每秒,尤其是已經參加工作的考試,更要規劃好時間,做到工作學習兩不誤。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稅法二》教務專家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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