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境外抵免限額_2019年《稅法二》答疑精選
備考2019年稅務師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同學們在學習過程中要設立好階段性的任務和計劃,保證按時或提前完成學習任務,逐漸提升學習效率,整理順利通關稅務師考試。
【學員提問】
企業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對以前年度沒有抵免完的余額,按新方式計算。輕一,69頁。這句話如何理解?能否簡單舉個例子說明?
【東奧答疑】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規定的稅率,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分國不分項抵免,是舊的方法
不分國不分項抵免,是新的方法
例題如下:
【例題】居民企業A在甲國設有分支機構B,在乙國設有分支機構D。2017年,居民企業A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設在甲國的分支機構B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在甲國繳納企業所得稅20萬元;設在乙國的分支機構D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在乙國繳納企業所得稅60萬元,以前年度結轉抵免額為15萬元(尚在結轉抵免五年有效期內)。
【答案及解析】
1.假設2017年采用分國不分項方法計算:
(1)甲國所得抵免限額=(300+200+200)×25%×200÷(300+200+200)=50(萬元),在甲國實際繳納稅額20萬元<抵免限額50萬元,甲國所得當年可實際抵免稅額=20(萬元)。
(2)乙國所得抵免限額=(300+200+200)×25%×200÷(300+200+200)=50(萬元),在乙國實際繳納稅額60萬元>抵免限額50萬元,乙國所得當年可實際抵免稅額=50(萬元)。
(3)居民企業A當年可實際抵免稅額=20+50=70(萬元),還有25萬元稅額(居民企業A在乙國2017年度尚未抵免的稅額10萬元,以前年度結轉抵免的稅額15萬元)結轉以后年度用乙國的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4)居民企業A當年應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300+200+200)×25%-70=105(萬元)。
2.假設2017年采用不分國不分項方法計算:
(1)甲乙兩國合并計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額=(300+200+200)×25%×(200+200)÷(300+200+200)=100(萬元),當年境外實際繳納稅額=20+60=80(萬元),以前年度結轉抵免額為15萬元,居民企業A當年境外所得待抵免稅額=80+15=95(萬元)<抵免限額100萬元,可實際抵免稅額95萬元。
(2)居民企業A當年應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300+200+200)×25%-95=80(萬元)。
人的一生,可以有所作為的時機只有一次,那就是現在。希望各位備考2019年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都能珍惜學習時間,把握當下,創造未來。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稅法二》教務專家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