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稅法Ⅱ》精華答疑:特別納稅調整加收利息在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備考稅務師過程中,很多考試對于《稅法Ⅱ》中納稅調整中部分內容理解有困難,尤其是特別納稅調整加收的利息在所得稅前不得扣除這一規定,對此,小編特別請教了東奧教務老師,他們用例題對此給我們做出了詳細的講解。
【提問】特別納稅調整加收的利息在所得稅前不得扣除怎么理解?
【答】實施特別納稅調整補繳稅款加收的利息,從性質上來說不同于一般的存貸款利息,是納稅人因違反公平交易原則、占用國家資金對國家的一種經濟補償。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是現今大多數國家在該項利息處理上的一般做法,有利于打擊各種避稅行為。
【舉例】2016年5月10日,稅務機關在檢查某公司的納稅申報情況過程中,發現該公司2014年的業務存在關聯交易,少繳納企業所得稅30萬元。該公司于2016年6月1日補繳了該稅款,已報送過2014年度關聯企業業務往來報告表等相關資料。對該公司補繳稅款應加收利息多少萬元。(假設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年利率為5.5%)
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和條例做出的納稅調整決定,應在補征稅款的基礎上,從每一調整年度次年6月1日起到稅款入庫之日止計算加收利息。所稱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如果報送了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可以只按照基準利率加收利息。特別納稅調整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應加收的利息=30×5.5%÷365×366=1.65(萬元)。
按日加收利息,這個規定類似于征管法中的“滯納金”,滯納金的計算日期是從應繳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即滯納之日)起至繳納稅款之日止;加收利息同樣,從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繳納企業所得稅款之日止。我們知道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期限是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的5個月內,即次年5月30日前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那么加收利息,就應該從次年的6月1日開始計算,直到補繳稅款之日。
正在備考稅務師考試《稅法Ⅱ》的考生們,對于特別納稅調整加收的利息在所得稅前不得扣除這一規定,大家理解了嗎?更多內容請關注東奧稅務師精彩答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