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_25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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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項目 | 具體規定 |
概念 | 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的資金,在《2024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是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繳費人 | 未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簡稱“用人單位”) |
征收 范圍 | (1)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2)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 |
計費 方法 | (1)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殘保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2)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計征 (3)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4)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
優惠政策 |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保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保金 (3)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保金 |
征收管理 | 殘保金按年計算,繳納時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各不相同 |
所屬章節:第十一章 非稅收入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考季《稅法一》基礎階段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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