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_25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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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項目 | 具體規定 | ||
概念 | 教育費附加 | 是為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在《2024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是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
地方教育附加 | 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教育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開征的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在《2024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是地方收入科目 | ||
繳費人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 ||
附加率 | 教育費附加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2% | ||
計費方法 | 計費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保持一致,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費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1)對海關代征的進口商品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進口不征) (2)經稅務部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征范圍(免抵要交) (3)應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附加率 | ||
優惠政策 | (1)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而發生退稅的,可同時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出口不退) (2)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教育費附加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退役士兵創業就業、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優惠政策,見第二章的相關內容 | ||
征收管理 | 繳費時間、繳費地點、繳費期限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的相應規定,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 ||
所屬章節:第十一章 非稅收入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考季《稅法一》基礎階段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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