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收入確認_25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2025年稅務師考試預習階段,考生可以提前學習各科目恒考點,不斷深化對知識的掌握程度。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稅法一》預習知識點,希望同學們堅持打卡學習!
■ 推薦:《稅法一》預習考點匯總>>
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收入確認
1.已銷售的房地產項目收入的確認
(1)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全額開具商品房銷售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確認收入;未開具發票或未全額開具發票的,以交易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所載的售房金額及其他收益確認收入。
(2)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并在清算前已補或退房款的,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應予調整。
(3)營改增后進行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
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營改增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營改增后轉讓房地產取得的不含增值稅收入
2.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
(1)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2)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該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
(3)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①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②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3.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所屬章節:第五章 土地增值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考季《稅法一》基礎階段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