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_25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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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1.納稅人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情形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上述三種情形,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
2.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情形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未超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3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符合上述條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于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所屬章節:第五章 土地增值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考季《稅法一》基礎階段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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