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額的確定_25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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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額的確定
1.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是指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內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利益,不允許從中減除任何成本費用。
項目 | 具體規定 |
實物收入 | 按取得收入時的市場價格折算成貨幣收入 |
無形資產收入 | 專門評估確定其價值后折算成貨幣收入 |
外國貨幣 | 以取得收入的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 |
房企售房代收的各項費用 | (1)如計入房價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作計稅收入,作扣除項目,但不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 (2)如未計入房價,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不作計稅收入,不作扣除項目 |
2.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
計稅方法 | 不含增值稅收入的換算 | |
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 全額計稅 | 不含稅收入=含稅收入-增值稅應納稅額 或=含稅收入/(1+5%) |
差額計稅 | 不含稅收入=含稅收入-增值稅應納稅額 | |
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 | 房開企業 | 不含稅收入=含稅收入-增值稅銷項稅額 |
非房開企業 | 不含稅收入=含稅收入-增值稅銷項稅額 或=含稅收入/(1+9%) |
所屬章節:第五章 土地增值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考季《稅法一》基礎階段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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