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項目及其獎金_25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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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項目及其獎金
(一)新建房屋轉讓扣除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得作為扣除項目扣除。
扣除項目 | 內容 |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 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款(買地的錢) | 出讓方式取得為土地出讓金 |
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為補繳的土地出讓金 | ||
轉讓方式取得為實際支付的地價款 | ||
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稅費,如契稅,登記、過戶手續費 | ||
2.房地產開發成本 |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 | 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
前期工程費 | 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 |
建筑安裝工程費 | 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增值稅發票的備注欄應當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名稱、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扣除項目 | |
基礎設施費 | 開發小區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支出 | |
公共配套設施費 | 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 |
開發間接費用 | 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 |
3.房地產開發費用(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 能分攤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方法一) | (1)利息+(1+2)×5%以內 (2)利息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
不能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方法二) | (1)(1+2)×10%以內 (2)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此方法扣除 | |
兩點專門規定: 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超過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 二是對于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 | ||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 房地產開發企業 |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能否扣除看題目具體要求) |
其他企業 | 印花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能否扣除看題目具體要求) | |
(1)營改增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凡能夠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允許據實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扣除 (2)不得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上增加了房地產開發成本,在項目“2.房地產開發成本”中扣除,不單獨作為稅金扣除 (3)印花稅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印花稅。按照《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已相應予以扣除,因此,不允許作為與轉讓環節有關的稅金再重復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按照產權轉移書據記載的金額的0.5‰計算) | ||
5.加計扣除 | 房地產開發企業 | (1+2)×20% |
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開發即轉讓的,不得加計扣除 |
(二)存量房地產轉讓扣除項目
扣除項目 | 內容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 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 |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 印花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能否扣除看題目具體要求) |
6.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不是原值,不是凈值) | 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
所屬章節:第五章 土地增值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考季《稅法一》基礎階段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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