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基本規定_25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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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基本規定
(一)基本要素
課稅要素 | 具體規定 |
納稅人 | 進口或代理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
稅目和稅率 | 依《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
征收管理 | 報關時海關代征,自海關填發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 |
(二)進口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及應納稅額計算
計征方式 | 應納稅額的計算 |
從價定率 |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
從量定額 | 應納稅額=進口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 |
復合計稅 | 應納稅額=進口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
(三)小汽車進口環節消費稅
自2016年12月1日起,對我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非居民常住人員、政府間協議規定等應稅(消費稅)進口自用,且完稅價格130萬元及以上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按照生產(進口)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10%)加總計算,由海關代征。
(四)稅收優惠政策
1. 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并應當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的期限: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在上述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上述所列暫準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其他暫準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組成計稅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分別計算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2.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免征進口環節消費稅。
3. 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4.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5. 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進口貨物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貨物,可以按海關認定的進口貨物受損后的實際價值確定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并依法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6. 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相同貨物,進口時不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被免費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出境的,海關應當對原進口貨物重新按照規定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7. 進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8.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海關按照規定執行。
所屬章節:第三章 消費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考季《稅法一》基礎階段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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