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煙批發環節征收消費稅的規定_25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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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煙批發環節征收消費稅的規定
項目 | 具體規定 |
納稅人 | 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1)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卷煙批發商)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
征收范圍 | 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
計稅依據 | 批發卷煙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銷售數量 |
稅率 | 11%加0.005元/支 |
稅額計算 | 應納消費稅=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1%+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1)納稅人應將卷煙銷售額與其他商品銷售額分開核算,未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費稅 (2)卷煙消費稅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征收,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
核算要求 | 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
納稅地點 | (1)卷煙批發企業的機構所在地 (2)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區的,由總機構申報納稅 |
所屬章節:第三章 消費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考季《稅法一》基礎階段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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