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計稅價格及應納稅額的計算_25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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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計稅價格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基本原則: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同類價→組價。
1.受托方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
對于從價計稅的應稅消費品,應代收代繳稅額=同類消費品銷售額×比例稅率
對于復合計稅的應稅消費品,應代收代繳稅額=同類消費品銷售額×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
2.受托方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計稅方法 | 組價公式 |
從價定率 | (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 |
復合計稅 | (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如果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是免稅農產品,則,材料成本=買價×(1-扣除率)。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實注明材料成本的,則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但不包括隨加工費收取的銷項稅,這樣組成的價格才是不含增值稅但含消費稅的價格。
所屬章節:第三章 消費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考季《稅法一》基礎階段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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