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具體處理方法_2025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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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具體處理方法
1.稅務處理。
不予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 | 稅務處理 |
購入時即不予抵扣 | 進項稅額直接計入購貨的成本 |
購入時可以抵扣,已抵扣后改變用途、發生非正常損失、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 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
2. 進項稅額轉出按照標的物的不同,分為常見的四種轉出方法:
方法 | 適用范圍 | 舉例 |
直接計算轉出法 | 適用于已抵扣過進項稅額的貨物(固定資產除外)、勞務、服務的非正常損失、改變用途等 | 甲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3年12月外購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200萬元、增值稅26萬元,運輸途中發生損失5%,經查實屬于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已全部抵扣。則: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26×5%=1.3(萬元) |
還原計算 轉出法 | 適用于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農產品的非正常損失、改變用途等 | 某食品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23年6月向農民收購一批免稅大米,擬用于生產銷售年糕,2023年8月,因管理不善該批大米毀損。已知該批大米的賬面成本為18600元,相應進項稅額已經抵扣,則: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18600÷(1-9%)×9%=1839.56(元) |
比例計算 轉出法 | 適用于半成品、產成品的非正常損失 | 某服裝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3年10月因管理不善毀損一批賬面成本30000元的服裝(進項稅額已抵扣),已知該批服裝成本外購比例為60%,則: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30000×60%×13%=2340(元) |
凈值折算 轉出法 | 適用于已抵扣過進項稅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改變用途、發生非正常損失等 | 某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3年6月將2021年5月購入的一棟辦公樓(已抵扣進項稅額654萬元)改為職工的集體宿舍,該不動產的凈值率為91%。則: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654×91%=595.14(萬元) |
所屬章節:第二章 增值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考季《稅法一》基礎階段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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