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計算方式
精選回答
環保稅
1. 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2. 應稅污染物是指環保稅法所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計稅依據
1.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計稅依據。
污染當量數=該污染物的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
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
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
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
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五項污染物征收
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當期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產生量作為污染物的排放量:
⑴未依法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將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⑵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
⑶篡改、偽造污染物監測數據
⑷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稀釋排放以及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方式違法排放應稅污染物
⑸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2. 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的計稅依據
固體廢物的排放量
=當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貯存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處置量
納稅人應當準確計量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和綜合利用量,未準確計量的,不得從其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中減去。
納稅人依法將應稅固體廢物轉移至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貯存、處置或者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的轉移量相應計入其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或者綜合利用量。
納稅人接收的應稅固體廢物轉移量,不計入其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納稅人對應稅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應當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評價管理規范。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作為固體廢物的排放量:
(1)非法傾倒應稅固體廢物
(2)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3. 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計稅依據。
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是指實際產生的工業噪聲與國家規定的工業噪聲排放標準限值之間的差值。
(1)一個單位邊界上有多處噪聲超標,根據最高一處超標聲級計算應納稅額:
當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兩處以上噪聲超標,按照兩個單位計算應納稅額。
(2)一個單位有不同地點作業場所的,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合并計征。
(3)晝、夜均超標的環境噪聲,晝、夜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累計計征。
(4)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15天的,減半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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