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點和小規模納稅人_2024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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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點和小規模納稅人(掌握)
(一)個人銷售起征點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不包括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1)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二)小規模納稅人優惠政策(2024年調整)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1)適用上述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3)適用差額征稅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的免稅政策。
(4)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1)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也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減稅并(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減按1%征收增值稅時,應納增值稅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1%)×1%
4.按照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須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5.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上述第4點以及其他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規定征免增值稅。
所屬章節:第二章 增值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年《稅法一》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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