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減免稅項目_2024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法定的免稅項目 | 特定減免稅項目 | 臨時減免退稅項目 | 起征點和小規模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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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減免稅項目(熟悉)
(一)銷售貨物
1.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
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經營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稅。
2.自2014年5月1日起,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范圍由糧食擴大到糧食和大豆,并可對免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免征增值稅,對其他銷售食用植物油的業務,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4.銷售飼料免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飼料產品的范圍,包括:
(1)單一大宗飼料。
(2)混合飼料。
(3)配合飼料。
(4)復合預混料。
(5)濃縮飼料。
5.蔬菜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1)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各種蔬菜罐頭不屬于免稅范圍。
(2)納稅人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
6.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1)上述產品中不包括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2)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既銷售規定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上述鮮活肉蛋產品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增值稅免稅政策。
7.供熱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1)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2)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單獨核算。
(3)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增值稅。
(二)銷售服務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基本民生類(生老病死,婚喪娶嫁)
(1)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2)婚姻介紹服務。
(3)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4)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5)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6)殯葬服務。
(7)從事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①提供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學校包括提供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②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③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全部歸該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收入進入該學校統一賬戶,并納入預算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該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和開具。
④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2.特殊主體照顧類
(1)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2)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3)軍隊轉業干部就業。(3年內免征增值稅)
(4)隨軍家屬就業。(3年內免征增值稅)
3.文體類
(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4.涉農類
(1)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2)動物診療機構提供的動物疾病預防、診斷、治療和動物絕育手術等動物診療服務。(屬于“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5.其他類
(1)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2)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
(3)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4)臺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5)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6)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
(7)法律援助人員按照規定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
(三)銷售無形資產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 個人轉讓著作權。
2.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四)銷售不動產及不動產租賃服務
1.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2)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3)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
①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②自2020年1月20日起,納稅人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4)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6)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
2. 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增值稅。
3. 個人將購買的住房對外銷售的稅收優惠。
“三看”原則:一看購買時間,二看購買地區,三看購買類型。
時間 | 稅務處理 | ||
購買不足2年 | 全額繳稅:應納稅額=全額÷(1+5%)×5% | ||
購買2年以上 | 北上廣深 | 非普通住房 | 差額繳稅:應納稅額=差額÷(1+5%)×5% |
普通住房 | 免稅 | ||
其他地區 | |||
備注 | 全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購買住房價款 |
全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購買住房價款
(五)金融服務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 利息收入。
(1)國家助學貸款。
(2)國債、地方政府債。
(3)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5)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6)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2024年調整)
2. 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3. 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自2019年2月2日起,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在保險監管部門出具備案回執或批復文件前依法取得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再保險服務,免征增值稅。
4.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5. 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
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
銀行聯行往來業務,是指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
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6. 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CDR)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
創新企業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托人簽發并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持有者 | 轉讓創新企業CDR 取得的差價所得 | 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 |
個人 | 暫免 | 不交 | |
單位 | 按金融商品轉讓征免 |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 委托境內公司 | 暫免 | |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 |||
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 暫免(2024年調整)(2023.9.21-2025.12.31) |
(六)進口貨物
1. 對中國經濟圖書進出口公司、中國出版對外貿易總公司為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免稅進口的圖書、報刊等資料,在其銷售給上述院校和單位時,免征國內銷售環節的增值稅。
2. 對中國教育圖書進出口公司、北京中科進出口公司、中國國際圖書貿易總公司銷售給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和北京圖書館的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征增值稅。
3. 對中國科技資料進出口總公司為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進口的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文獻、報刊及其他資料(包括只讀光盤、縮微平片、膠卷、地球資源衛星照片、科技和教學聲像制品)免征國內銷售環節增值稅。
4. 對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銷售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的進口科研、教學書刊免征增值稅。
5. 自2018年5月1日起,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自2019年3月1日起,對進口罕見病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6.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裝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2024年新增)
(七)海南自由貿易港
背景:為了建設高水平的中國特色海南自由貿易港,與目前香港、澳門基本相似,海南有望成為中國大陸對標香港的又一大自由貿易港。
1. 離島免稅
2. 進出島航班加注保稅航油
全島封關運作前,允許進出海南島國內航線航班在島內國家正式對外開放航空口岸加注保稅航油,對其加注的保稅航油免征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自愿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可在報關時提出。
進出海南島國內航線航班,是指經民航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出海南島的境內飛行活動。
所屬章節:第二章 增值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年《稅法一》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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