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_2024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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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稅稅款。
(二)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稅率
(三)其他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1.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
2.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1)購置應稅車輛時取得的相關憑證是指原車輛所有人購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應稅車輛時載明價格的憑證。
(2)無法提供相關憑證的,參照同類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其計稅價格。
(3)原車輛所有人為車輛生產或者銷售企業,未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按照車輛生產或者銷售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4)無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四)減免稅條件消失的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已經辦理免稅、減稅手續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納稅額按以下規定執行:
1.發生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未發生轉讓行為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等情形發生之日。
3.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1-使用年限/10)×10%?已納稅額
(五)車輛購置稅退稅的具體規定
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額以已繳稅款為基準,自繳納稅款之日至申請退稅之日,每滿一年扣減10%。
所屬章節:第七章 車輛購置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3年《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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