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計稅依據_2024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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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一、基本規定
(一)從價定率
1.銷售額的基本內容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消費稅但不包括增值稅。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但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買方且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代墊運費不包括在內;同時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收費也不包括在銷售額內。
2.白酒的品牌使用費
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3.含增值稅銷售額的換算
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中如含有增值稅稅款時,應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4.包裝物押金的計稅問題(同增值稅基本一致)
(二)從量定額
銷售數量是指納稅人生產、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具體規定為: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三)復合計征
現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中,只有卷煙、白酒采用復合計征方法。
應納消費稅稅額=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二、特殊規定
(一)卷煙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
1.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以下簡稱“計稅價格”)核定范圍為卷煙生產企業在生產環節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2.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扣除卷煙批發環節批發毛利核定并發布。計稅價格的核定公式為:
3.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生產企業應按卷煙調撥價格申報納稅。
4.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計稅價格的,按計稅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申報納稅。
(二)白酒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略)
(三)其他規定
1.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所屬章節:第三章 消費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3年《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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