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發生時間_2024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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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基本規定
(1)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具體規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除代銷外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9)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10)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11)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所屬章節:第二章 增值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3年《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