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退(免)稅辦法_2023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 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 增值稅免抵退稅和免退稅的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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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增值稅
【知識點】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一)免抵退稅辦法
1.免抵退稅的含義
“免”——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
“抵”——外銷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內銷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
“退”——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2.“免抵退稅”辦法的適用范圍
(1)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2)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
(3)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
(4)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
3.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
(1)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②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③納稅信用等級A級。
④上一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
⑤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
【記憶竅門】125A
(2)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上述(1)規定的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見輕一P153-154):
①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購貨物:
a.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c.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②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屬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a.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b.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設備的貨物。
③經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地級以上稅務局認定的集團公司,其控股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以及集團公司與其控股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
④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委托加工貨物:a.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貨物。b.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c.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⑤用于本企業中標項目下的機電產品。
⑥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的貨物。
⑦用于境外投資的貨物。
⑧用于對外援助的貨物。
⑨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
(二)免退稅辦法
1.免退稅的含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2.免退稅辦法的范圍:
(1)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
(2)外貿企業外購服務和無形資產出口。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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