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抵扣的特殊規定_2023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增值稅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一般規定 | 進項稅額抵扣的特殊規定 |
稅務師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時間,每天得到的都是24小時,可是一天的時間給勤勉的人帶來智慧與力量,給懶散的人只能留下一片悔恨。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稅務師考試基礎知識點,來打卡學習吧!
推薦:▏稅法一高頻考點匯總 ▏2023年圖書 ▏2023年好課 ▏
【內容導航】
進項稅額抵扣的特殊規定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增值稅
【知識點】進項稅額抵扣的特殊規定
進項稅額抵扣的特殊規定
(一)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辦法
自2012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簡記“乳、酒、油”)的,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抵扣。
1.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核定扣除——作原料(3種方法核定)
(1)投入產出法:參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確定銷售單位數量貨物耗用外購農產品的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
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不含采購除農產品以外的半成品生產的貨物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2)成本法:依據試點納稅人年度會計核算資料,計算確定耗用農產品的外購金額占生產成本的比例(農產品耗用率)。
農產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產的農產品外購金額÷上年生產成本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3)參照法:新辦的試點納稅人或者試點納稅人新增產品的,納稅人可參照所屬行業或者生產結構相近的其他試點納稅人確定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者農產品耗用率。
2.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核定扣除——作商品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銷售農產品數量÷(1-損耗率)×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損耗率=損耗數量÷購進數量
3.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核定扣除(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作其他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二)關于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2023年調整)
加計抵減是針對特定行業的階段性稅收優惠政策,要注意加計抵減金額不是作為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減,而是從應納稅額中抵減。
1.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
(1)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簡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一般納稅人。
(2)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一般納稅人。
2.加計抵減比率
納稅人 | 政策施行時間 | 加計抵減比率 |
生產性 服務業 | 2019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 10% |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5% | |
生活性 服務業 | 2019年4月1日——2019年9月30日 | 10% |
2019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 15% | |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10% |
3.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計算
(1)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一定比率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比率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2)抵減方法
以將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抵減至0為限,未抵減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具體有三種情形: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 |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處理 |
=0 | 全額結轉下期抵減 |
>0,且>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 | 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
>0,且≤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 | ①抵減應納稅額至0 ②余額結轉: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
4.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情形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5.匯總納稅的總分支機構加計抵減政策
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以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計銷售額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
如果符合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標準,則匯總納稅范圍內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可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否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無法適用。
(三)進貨退回或折讓的稅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因進貨退回或折讓而從銷貨方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四)向供貨方收取的返還收入的稅務處理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按平銷返利行為的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且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進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進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