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銷項稅額_2023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增值稅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一般規定 | 進項稅額抵扣的特殊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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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增值稅銷項稅額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增值稅
【知識點】增值稅銷項稅額
增值稅銷項稅額
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按照銷售額和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稅率
(一)一般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
銷售額中包含的項目 | 銷售額中不包含的項目 |
1.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含消費稅等價內稅) 2.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 | 1.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2.特殊的往來款: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符合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①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買方 ②由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 (3)銷貨同時代辦保險收取的保險費、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
價外費用,包括銷售方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二)特殊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
1.折扣、折讓方式下的銷售額
類型 | 稅務處理 |
折扣銷售 (商業折扣) | (1)是因購買方需求量大等原因,而給予的價格方面的優惠(為促銷) (2)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否則,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
銷售折扣 (現金折扣) | (1)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后,通常是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時償還貨款而給予的折扣優待 (2)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現金折扣額 【相關鏈接】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現金折扣實際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可稅前扣除 |
銷售退回 銷售折讓 | (1)是因產品質量、規格等原因發生的銷售退回或銷售折讓 (2)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因銷售退回或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
2.以舊換新、還本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
銷售方式 | 稅務處理 |
以舊換新 | (1)一般貨物:按新貨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減除舊貨收購價格 (2)金銀首飾:按銷售方實際收到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稅 |
還本銷售 | (1)還本銷售是企業銷售貨物后,在一定期限內將全部或部分銷貨款一次或分次退還給購貨方的一種銷售方式 (2)銷售額就是貨物的銷售價格,不能扣除還本支出 |
3.其他方式下的銷售額
項目 | 稅務處理 |
以物易物 方式銷售 | (1)雙方以各自發出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 (2)雙方是否能抵扣進項稅額還要看能否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扣稅憑證、換入的貨物是否用于可抵扣進項稅額的用途等因素 |
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確定 | (1)直銷企業→直銷員→消費者: 銷售額為向直銷員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直銷企業(直銷員)→消費者: 銷售額為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
4.包裝物計稅問題
情形 | 是否計入銷售額 |
包裝物隨同貨物銷售 | 包裝物收入并入銷售額 |
銷售貨物同時收取包裝物租金 | 包裝物租金收入屬于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 |
包裝物押金收入(不包括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 | 沒有逾期的,不并入銷售額計稅 |
逾期或超過1年的,并入銷售額 | |
包裝物押金收入(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 | 不看是否逾期或是否超過1年,收取時直接并入銷售額 |
5.貸款服務的銷售額
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全額計稅)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6.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的銷售額
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全額計稅)
(三)視同銷售行為銷售額的確定
1.以下兩種情況需要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
(1)視同銷售中無價款結算;
(2)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2.銷售額核定順序及方法如下(順序組價):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①公式中貨物成本利潤率一般為10%。
②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入消費稅稅額,成本利潤率按消費稅政策規定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從價計征消費稅的)
(四)含稅銷售額的換算
視為含稅收入的主要情況 | 換算公式 |
(1)商業企業零售價 (2)價稅合并收取的金額 (3)價外費用 (4)需要征稅的包裝物押金 | 不含稅銷售額=含增值稅銷售額÷(1+稅率) |
(五)銷售額的特殊規定(差額計稅)
1.納稅人提供經紀代理服務:
(1)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1)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2)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3)一般納稅人也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5%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
(1)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4.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5.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6.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7.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銷售額:
(1)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境內機票凈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8.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
9.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
(1)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10.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
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1.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2.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3.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4.金融商品轉讓:
(1)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不得扣除買賣交易中的其他稅費。
(2)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按下列規定確定的買入價低于該單位取得限售股的實際成本價的,以實際成本價為買入價計算繳納增值稅:
①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②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③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5)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將該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6)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5.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
項目 | 銷售額的確定 | |
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現為銀保監會)批準 | 融資租賃 | 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二息、一稅、不扣本金) |
融資性售后回租 | 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扣本金及二息) |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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