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考點: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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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二章 增值稅
【知識點】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發生應稅、扣繳稅款行為應承擔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時間。
一般計稅方法:當期銷項稅額中的“當期”以及簡易計稅方法:當期銷售額中的“當期”,即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
(一)基本規定
1.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項。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
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除代銷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三)“營改增”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銷售應稅服務,為提供服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4.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情形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5.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2年《稅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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