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_2022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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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增值稅
【知識點】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
(一)適用范圍:
1.適用于: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2.不適用于:
(1)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2)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二)預繳稅款——按計稅差額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1.計稅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2.預繳及申報納稅地點
預繳稅款:向建筑服務發生地稅務機關;
申報納稅: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
(三)計稅方法
1.老項目、甲供、清包工三項建筑服務可選簡易計稅方法。
2.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規定。
具體規定
納稅人 | 計稅方法 | 預征率 | 預繳稅款 |
一般 納稅人 |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 2% | 差額÷(1+9%)×2% |
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 3% | 差額÷(1+3%)×3% | |
小規模 納稅人 | 簡易計稅方法 |
(四)扣除憑證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五)其他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